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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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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兴睿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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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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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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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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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CM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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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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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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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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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成立时计划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本计划初始募集期及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初始募集期及存续期规模上限,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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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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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存续期为10年,从本计划成立之日起起算。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计划提前终止或展期情形时,本计划可提前终止或展期。届时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或管理人向投资者发出的电子邮件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当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资产因流动性等原因无法在本计划到期前变现时,可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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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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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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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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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开放3天,具体参与、退出安排以管理人公告或邮件通知为准,管理人在具体开放日期前1个交易日告知投资者,开放时间为开放日的9:30至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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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开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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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当以下情形发生时,资产管理人有权增设临时开放期,且临时开放期只允许本计划现存投资者退出:(1)本计划存续期届满并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展期的;(2)资产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3)中国证监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资产管理人公告或向投资者发出的电子邮件为准,届时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或向投资者发出的电子邮件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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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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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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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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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如投资者在提交参与申请时未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则首次参与金额应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在开放日内追加参与的,每次参与的金额应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高于【30】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当资产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权发起强制退出投资者持有的本计划全部份额。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否则管理人有权发起强制退出投资者持有的本计划全部份额,管理人方发起强制退出时应在确认日及时通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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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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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费:无;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0.10%; 4、托管费:0.005%; 5、管理人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6、其他费用:1)计划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2)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过户费、经手费、证管费、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费及赎回费等)。3)委托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费,委托办理证券在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与专用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的费用。4)本合同生效以后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相关的或者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支出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等合理费用。本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注册登记费用、审计费和汇划费。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计划银行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支付。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证券交易税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由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支付,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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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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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范围: 1.本计划仅投资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以下几类资产: 【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权益类资产、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 在本计划投资范围内,本计划可投资于 (1)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并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金融债、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允许转股)、资产支持证券(不含劣后级)、债券型公募基金,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ABN,不含劣后级)、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债券逆回购;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各类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同业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不含结构性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3)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场内期权; (4)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A股股票,含且不限于二级市场股票、新股发行、股票增发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或称定向增发股票)、依法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战略配售股票及网上向社会公众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的股票(或称北交所网上新股申购)、因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5)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型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货币市场基金等); (6)本计划可参与债券正回购交易、债券借贷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产品投资其他品种,投资者、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三方书面达成一致后,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至备案完成前,管理人可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中央银行票据】。本条所述计划完成备案前可以进行投资的标的应同时遵守本计划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约定。 二、投资比例: 1、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1)本计划财产投向固定收益类资产(含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资产总值的80%(含); (2)参与证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计划上一日资产净值的1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按市值计算,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0%-20%(不含); (4)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的持仓合约价值低于资产总值的80%或期货和衍生品账户权益不超过资产总值的20%; 2、总资产占净资产比例: 本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200%,计算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组合投资要求比例 本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资产合并计算;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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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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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中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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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推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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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产管理计划为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产品,风险等级为【R2(中低风险)】,适合【C2(谨慎型)及以上】风险等级或者符合专业投资者标准的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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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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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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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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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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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推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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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计划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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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产品发行或备案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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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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