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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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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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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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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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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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期 |
本计划推广期由管理人通过网站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布的推广公告约定。 |
封闭期 |
指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不办理参与、退出的工作日,本计划除开放期外均为封闭期。 |
开放期 |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推广机构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本计划自成立日起满6个月后的下一个月及此后每3个月首个工作日只办理退出业务,不办理参与业务,如遇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个工作日。 |
份额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最低金额 |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多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超过部分均不设金额级差。 |
相关费率 |
1、认购/申购费:0%; 2、退出费:持有期<365天,退出费2%;持有期≥365天,退出费0%。 3、托管费:0.20%/年; 4、管理费:1.5%/年; 5、业绩报酬:在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计划终止日,当委托人持有期年化 收益率小于6%,不提取业绩报酬;当委托人持有期年化收益率大于等于6%小于20%,提取年收益率大于等于6%小于20%部分的20%作为业绩报酬;当委托人持有期年化收益率大于等于20%,提取年收益率大于等于20%部分的30%作为业绩报酬。 |
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
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融资融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国债期货、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主要包括: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到期日在1年以上)、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到期日在1年以上)、债券基金(包括创新基金等)、股票基金的优先级基金、债券逆回购(期限大于7天)、债券正回购等,占资产总值0-100%。 (2)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基金(除股票基金的优先级基金外)、混合基金等,占资产总值0-100%。 (3)衍生金融工具: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国债期货等,占资产总值0-100%,权证占资产总值0-3%。股指期货:在任一时点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1倍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期)的政府债券;在任一时点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10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期)的政府债券,如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则除外。 (4)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为7天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等,占资产总值0-100%,其中在开放期占资产净值不低于5%。 (5)特别说明: 正回购: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已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在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在申购证券具备调整机会后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资产规模发生剧烈变动等因素发生比例超标,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调整机会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并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如遇限售期等原因导致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至可交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风险收益特征 |
高风险等级 |
适合推广对象 |
高风险等级承受能力的合格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
管理人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
代理推广机构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管理人不时公布的推广机构 |
批准产品发行或 备案的机构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